教学培养
Teaching training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2009 年 7 月 2 日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为维护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校)对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共产党领导下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勤劳勇敢、自强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具有应对挑战和压力的能力。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学校相应的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杈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3校办理人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 15 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请假手续及要求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注册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缓考、重修、改修的具体要求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须经学校批准,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
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4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本院研究生学制 3 年,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学制时间。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 2 年,符合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 1 年毕业;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 3 年。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办理程序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不能毕业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硕士研究生为 4 年,博士研究生为 5 年。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办理程序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学年为单位,办理程序依照《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
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