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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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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

(2011 年11 月8 日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到我院读书,激励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取得优异成绩,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我院研究生工作处学籍办公室正式注册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在规定的三年学制期间(当年出国累计超过3 个月及休学、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均有资格申请我院奖学金。

  第二条社会各界(含教育科研基金、企业、个人)在我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管理、

  使用、发放按我院与捐资者协商后所形成的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奖项以当年在我院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申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可同时申请我院专项奖学金;原则上专项奖学金之间不可重复获得。

  第四条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团结同学、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业和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优良(标准详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实施细则(2011 级始试行)》)。

  第五条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期限为一年,由我院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院奖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我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研究生工作处内设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接受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业务领导,负责处理奖学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对奖学金评审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 日内向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于7 日内对研究生本人做出答复。该答复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奖学金获得者如停止学业或中断学业,应停止发放奖学金;奖学金申请者如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奖学金,除停发其奖学金之外,还应追回其因弄虚作假所获得的奖学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请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奖学金评奖资格;已获得奖学金后被质疑并经确认者,追回其所获奖学金。

  第十三条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实施细则(2011级始试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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