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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社科院研究生院在职课程招生网 关键词: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4年1月修订)


       根据《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结合我院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博士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  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熟练地使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能力。

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等必修环节。

五、已做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向学位办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时间在第三学期的后八周(11月到次年1月)至第四学期的前八周(3月到4月)。详见“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

六、已定稿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部分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无学术不端行为;工作量不少于2年。

二、选题着眼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对所研究的课题在资料、角度、工具、方法、观点、理论等方面或某方面有突破性或创新性见解。

三、理论性系统性强,阐述精炼严密,写作规范,文字流畅,相关参考文献丰富。

四、用中文撰写,一般在10万字左右,中英文摘要不超过1500字,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一、博士学位论文定稿后,学位申请人应主动送交导师审阅,并积极征求有关专家的评议意见。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一定方式(如研究生指导小组预审、专家联名审阅、预答辩等)对学位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初审。

三、3月1日~31日,学位申请人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的栏目顺序完成答辩资格审查,将表格交学位办或由系秘书统一交学位办。

四、4月1日前,各系将《拟申请答辩的博士生名单数据库表》交学位办存档。

五、学位办有权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未完成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不得做学位论文评阅,且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四部分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按照《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暂行办法》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抽签暂行办法》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和题目,聘请5位(对通过匿名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只需再聘请2位)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至少有2位外单位专家(其中的2位外单位专家不能兼作答辩委员会委员),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

外单位专家,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研究生院设系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

三、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评阅专家送交聘书及评阅材料(论文、评阅书等),评阅时间不少于15天。评阅专家在认真审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明确意见。

四、导师须为学位论文撰写评阅书。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评阅材料的送交与接收。

五、答辩会前至少2天,系里应掌握全部评阅意见。

评阅专家意见中有“限期修改后答辩”,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商议是否允许答辩。

1位评阅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商议是否允许答辩;如需要可再聘请1位专家评阅,再次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后可进行答辩。

2位以上(含2位)评阅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且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学位申请人再次提出学位申请通过后,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一般应为原评阅专家。


第五部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其成员一般应有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专家,导师不能出任委员;由5至7位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有2位外单位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的其中2位外单位专家除外),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主席应有博导资格。

答辩会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对答辩人保密。

二、答辩会前不少于15天,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答辩委员送交聘书及答辩材料。答辩委员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并在答辩会上做出评述和提问;答辩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三、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公告答辩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依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进行。

四、导师可列席答辩会并可介绍相关情况(答辩人的学习、科研、论文写作等),但在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须回避。

五、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主席首先宣读评阅专家及导师的评阅意见;民主、客观地综合评价学位论文和答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获答辩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等级评定暂行规定》确定博士学位论文的等级。

对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表决情况,如获答辩委员12以上(不含12)同意做补答辩(建议授予学位票以当然同意补答辩票论),可作出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二年内重新申请补答辩1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充分商议,从“论文研究的背景及选题的意义,论文运用的理论及方法、论文的学术或应用价值,论文作者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答辩人的报告水平及答辩能力,论文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意见,投票表决结果”等方面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应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上签字。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或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得再申请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做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

七、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由系秘书或系指定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准备答辩会的相关材料,填写《答辩会记录》(重点是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答辩委员会的简要决议),整理答辩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评阅书”、“答辩会记录”、“表决票”等材料,内容准确,字迹工整。


第六部分  博士学位评定

一、5月31日前,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①师生签字的学位论文3本,②《报送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1份,③《授予学历博士人员登记表》1份。同时,向研究生院图书馆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

二、6月5日前,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

三、6月5日前,各系向学位办报送“会议材料”和“存档材料”。具体报送要求见当年通知。

四、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于6月10日左右召开学位评定会议。


第七部分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学位授予工作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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